法務類
法務部檢察司 90.04.25. 法九十檢(司)字第010225號函
中央法規
- 懲治走私條例
-
第十二條(本條例規定之準用)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 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