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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0.05.03. (90)法律字第00903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 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五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事務費,包括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由銓敘 部編列預算撥付之。 前項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應全數解繳國庫;如有不足,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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