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0.07.18. (90)法檢字第021638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之一(司法人員離職後之迴避)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 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之一(離職後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