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0.09.04. 法九十律字第029825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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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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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條(締約前之公告與意見表示)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 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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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汽車之檢驗得委託公民營汽車製造廠、修理廠、加油站代辦,其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