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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0.09.04. 法九十律字第02982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一百三十八條(締約前之公告與意見表示)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 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 第四十七條
    汽車之檢驗得委託公民營汽車製造廠、修理廠、加油站代辦,其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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