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 90.11.08. (90)檔籌檔字第0001801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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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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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檔案管理作業之事項)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點收。 二、立案。 三、編目。 四、保管。 五、檢調。 六、清理。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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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