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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90.12.31. (90)法律字第04491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 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 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 第十一條(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事項)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 第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 監督事項。 二、關於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 三、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之 監察事項。 四、關於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 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之擬定事項。 六、關於省(市)選舉委員會委員人選之提報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派充事項。 七、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之 公告事項。 八、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資 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十、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有關書件表冊之訂定與核定事項。 十一、關於選舉競選經費之查核與備查事項。 十二、關於選舉候選人、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十三、關於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十四、關於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事項。 十五、關於總統、副總統、直轄市長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十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七、關於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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