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1.01.09. 法律字第0090046664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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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 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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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