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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1.01.09. 法律字第0090045834號
中央法規
  • 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定義)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 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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