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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1.12.02. 法律字第091070062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第三條(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第九十八條(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及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之效果)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 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 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 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第七十五條(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 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 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 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 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 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 第八十三條(審議判斷之效力)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第一百零二條(廠商得對機關認為違法之情事提出異議及申訴)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 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 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 第七條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三、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 第六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 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 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 願。

  • 第八條(給付訴訟之要件)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 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 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 第一百零一條(訴訟救助)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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