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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行政院 91.12.30. 院臺規字第0910068054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七條(法規命令之發布)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 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 法院。

  • 第八條(職系說明書)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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