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2.05.01. 法律字第0九二00一四六一五號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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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就職期間)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 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