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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3.05.31. 法律字第093002178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第三十一條(學前機構之設立及課後照顧服務)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 ,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 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 第一條(立法依據)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 第二十四條(經費)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 第二十五條(會費徵收及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 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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