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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3.06.07. 法律字第093002253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管轄權變更之處理)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權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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