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3.12.08. 法律字第0930047647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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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 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 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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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分區變更之程序)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 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 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 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