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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4.01.31. 法律字第0940002492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五條(本法施行前各項公共建設之適用)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本法影響。投資契 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公共建設,其於公 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 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 ,得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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