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4.05.03. 法律字第094001645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表現意見之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第五十條(中央和地方政府禁止從事競選宣傳活動)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 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