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4.06.07. 法律決字第0940018428號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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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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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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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