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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4.06.07. 法律決字第0940018428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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