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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6.05.03 法律字第096001146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十五條(終止特別稅率之申報)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 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 第五十四條(自用住宅現值及完工之認定)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房屋標準 價格為準。所稱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為準,或其他 可確切證明建築完成可供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 第二百三十八條(上訴審程序)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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