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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1.18. 九七年度署聲議字第3號決定書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納稅之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第二條(種類)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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