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7.03.12. 法律字第0970004041號
中央法規
-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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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 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 自來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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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合併經營)
在劃定之供水區域內,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二個以上自來水事業協議合併經營;如不能獲得 協議時,並得以命令行之。
- 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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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