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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7.07.02. 法律字第097002107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一百五十八條(法規命令無效之事由及一部無效之處理原則)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 者,全部無效。

  • 第七條
    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 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代理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 並應視業務規模及業務品質,由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 要求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 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

  • 第七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 銷登錄: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 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 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 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依第十三條規定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一年者。 九、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三年者。 十、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 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者。 十一、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 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十二、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 員者。

  • 第三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

  • 第十三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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