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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7.09.22. 法政決字第0970034568號函
中央法規

  •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 風機構。


  •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 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建置之「急難貸款管理系統」,將相關申請文件掃描上傳,協 助申請人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即時至系統申請時,得函送人事總處申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2.第四點所定申貸條件之證明文件及審核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 告影本各一份。 (二)人事總處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核貸之條件, 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後歸墊。 (四)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 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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