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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7.11.12. 法律字第097003711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 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 之行為。 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 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 代表人之團體。 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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