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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7.12.23. 法律字第0970038808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委員任用資格)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 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 限。

  • 第七條(執行職務之準則)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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