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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8.02.19. 法律字第0980002644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二十三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 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第八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 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 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三條(考績之區分)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 第十八條(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執行)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 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 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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