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8.03.26. 法律字第0970040932號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十四條之一(離職後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