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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 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 及裁量基準。

  • 第二條
    本會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二)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三)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本部法規之蒐集、彙整及編纂事項。 (五)不屬本部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法規命令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六)本部各單位辦理有關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法規研修之諮商事項。 (二)出席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召集之法規研修及協調會議 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第三科: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推動之諮商及協調 事項。 (二)行政院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本部人權保障事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前項分科辦事,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對於特定事項,並得指派專人處理之 。

  • 第四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 之許可。 前項更生保護會之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第二十九條(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成立及經費來源)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 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中提撥部分金 額。

  •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第六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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