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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8.12.10. 法政字第0981116105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行政院會議之組織及其職權)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 ,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 會議議決之。

  •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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