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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01.25. 法律決字第0980054953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十九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 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 第二十二條(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 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業別之廢(污)水特性,訂定應檢測申報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依實際排放情形,增加檢測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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