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9.02.08. 法檢決字第0999003081號
中央法規
- 律師法
-
第三十一條(兼任公務員之限制)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