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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9900322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八條(期間之計算)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 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除第九條所定設立許可證書、設立許可概況表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 定托嬰中心收托概況表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外;其餘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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