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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03.15. 法律字第098005127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五十四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 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 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五條(終止特別稅率之申報)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 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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