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05.27. 法律字第0999021671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 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 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 第四十九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 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經營許可、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 止、製造、輸入、設置與持有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 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

  • 第五十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但已有國家標準者,應依國家標 準。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 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電信 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二條規定。

  • 第七條(電臺之停播與轉播特定節目)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由主管機關通知電臺停止 播送,指定轉播特定節目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 第六十條(罰則)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 設許可證。

  • 第六十六條(罰則)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第二十九條(指定節目或廣告鎖碼方式之核定)
    主管機關得指定節目或廣告,於指定之時段或以鎖碼方式播送。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將鎖碼方式報請主管機關核 定。

  • 第三十六條(廣告時間之限制)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 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 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之轉播,應選擇適當時間插播廣告,不得任意中斷節目進行。 節目起迄時間認定、廣告播送方式及每一時段之數量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