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0.01.27. 法律字第1000000927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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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人民其他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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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 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