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0.02.10. 法律決字第0999046823號
中央法規
- 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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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藥師證書之請領程序)
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非領有藥師證書者 ,不得使用藥師名稱。
- 藥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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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藥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師考試及格證書 ,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