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0.02.10. 法律決字第0999046823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藥師證書之請領程序)
    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非領有藥師證書者 ,不得使用藥師名稱。

  •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藥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師考試及格證書 ,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