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0.06.28. 法律決字第1000014627號
中央法規
-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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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區域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區域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區域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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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會之決議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 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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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主管機關)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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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分區變更之程序)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 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 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 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