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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0.07.05. 法律字第100070048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二十九條(得變更撤銷或停止漁業權核准之情形)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撤銷其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其漁業權之行使: 一、國防之需要。 二、土地之經濟利用。 三、水產資源之保育。 四、環境保護之需要。 五、船舶之航行、碇泊。 六、水底管線之舖設。 七、礦產之探採。 八、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先公告,並通知各該有關之漁業人。 因第一項之處分致受損害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由請求變更、撤銷、停止者,協調予 以相當之補償;協調不成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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