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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1.11.05. 法律字第1010021685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五、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機關應指派若干董事;其所占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依捐助 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名額 二分之一。 前項財團法人應置監察人,並由捐助機關指派若干監察人;其所占全體監察人名額之比 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 體監察人名額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置有董事長者,捐助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指派一人擔任之;置有 秘書長、執行長、總幹事或經理人者,捐助機關得推派人選報請行政院核定擔任之。 前三項人員之指派或推派,捐助機關因故未能辦理者,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人員之任免,自捐助機關或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送達財團法人時生效。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決算依法報主管機關時,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同 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備後,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 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之內容與第五點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 不符者,本部應督促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法定程序修正捐助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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