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025812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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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 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 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 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 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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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石油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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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液化石油氣經濟交易行為之管理)
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業務,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氣源流向供銷資料;經營液化石 油氣零售業務,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應依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灌裝重量,灌裝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 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 前二項關於液化石油氣經銷與分裝業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之申報及零售業供銷資料之備置、 內容、格式,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之灌裝、銷售液化石油氣重量容許誤差範圍,零 售價格資訊揭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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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