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2.04.09. 法律字第1020350304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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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 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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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補償金之計算)
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但受裁判者死亡或受裁判者申請後死亡,由大陸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申領者,補償總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之申領權,得由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主 張之;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受裁判之家屬,得由臺灣地區後順序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主 張之。 前項補償金之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基金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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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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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