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3.03.14. 法律決字第10303503010號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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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 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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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