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3.05.21. 法律字第10300088080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
十八、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 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 ,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 濕地保育法
-
第一條
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