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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3.08.27. 法律字第1030350996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 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 逾期失效。

  • 第一條
    為擴大農作物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加強辦理農場登記,特訂定本規則。

  • 第四條
    經營農場具備左列條件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農場登記: 一、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二、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 型態者,按其比例核計。 農場用地應為合法利用,並以集中同一鄉(鎮、市、區)或同一處為原則,但採種之 農場不受此限。 三、農場應置一人以上之技術人員。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 營。輔導項目包括: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政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顧問服務及辦理各種 農業教育、訓練、研習、觀摩。 二、提升生產技術:提供技術指導,輔導機械化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品 種等。 三、加強運銷:提供市場資訊,輔導成立運銷組織,建立品牌,改善運銷技術,協助產品 檢驗及提供促銷機會等。 四、改善財務: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提供貸款等。

  •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登記之農場就其經營予以考評,其程序分初評、複評及核定: 一、初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區農業改良場等有關單位人員實地進行 初評。 二、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及學者等有關人員組成考評小組,對初評成績優良之 農場進行實地複評。 三、核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複評成績核定。 考評特優及優良農場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

  • 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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