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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4.02.09. 法制字第1040250282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十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 依據。 榮家應將年度手指紋印模紙於規定時間內寄(交)發長期居住大陸之就養榮民,由該榮民捺 好指印後於規定時間內寄(交)還榮家,依其按期寄回之手指紋印模紙辦理後續給付發給之 驗證。 前項有關寄(交)發(還)之作業規定,由輔導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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