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3030號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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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 民法總則(§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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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法人設立登記)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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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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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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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財團變更組織)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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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 告其行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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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 要之組織,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