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4.04.27. 法律字第10403505070號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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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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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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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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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