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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4.07.02. 法律字第1040350744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山地保留)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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