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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4.09.21. 法律字第1040351011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二十二條(人民其他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一百零七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 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第十六條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約方面, 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 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 第二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 策。為此目的,承擔: (a) 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 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b) 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c) 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 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d) 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 義務; (e)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f)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 、習俗和慣例; (g) 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 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 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 第五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 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 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第九條(上級機關對聲請解釋之處理)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 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 第九百八十條(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 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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