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5.04.06. 法律字第1050350458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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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 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 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 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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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