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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5.08.05. 法律字第1050351008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 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並表徵國家文化內涵,特制 定本法。

  • 第十二條(設置作業基金及其來源、用途)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 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 契約中明定。 九、銷售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並促進學校財務之彈性運作,國 立大學校院應設校務基金,特制定本條例。

  • 第三條(校務基金之來源)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

  • 第九條(學校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其管理與監督,由教育部定之)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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